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金属含量折算,定价参考废金属市场价格。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的规定,已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牌照、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本规定符合第5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2)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北京报废车辆
(3)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4)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的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捐赠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罚款。